你在消费时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?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,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“缩水”;商家承诺预付卡“退款自由”,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……
收款不退、丢卡不补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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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-
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-
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-
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-
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-
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,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
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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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、功能,服务的内容、功效,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; -
通过虚假折价、减价、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; -
收取预付款后,终止经营,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。
针对“套路营销”,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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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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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,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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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,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。
针对“恶意逃债”,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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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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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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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,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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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,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,计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,让消费者享受优惠; -
在确定退款利息的起算点时,保护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享有免费使用预付款的权利,这样双方当事人均能实现交易目的。
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进行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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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,由于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,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。例如,消费者伤残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务,老年消费者向养老机构支付预付款后病重,需要更换疗养场所等等。这些情况下,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。
针对预付式消费,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→
2024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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