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引导企业守法经营,坚持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,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,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办。
该行为违反了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,依据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(2020年版)序号157的规定,对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整。
关于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
2024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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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行为违反了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,依据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(2020年版)序号157的规定,对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