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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裕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近1200万元股权价款的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案件。这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2023年1月1日施行后,裕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商事案件。
 

近日,裕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近1200万元股权价款的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案件。这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2023年1月1日施行后,裕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商事案件。

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位于南太平洋萨摩亚的一家外资公司。2008年8月,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将持有的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以近1200万元的价格变更至被告名下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转让义务,并将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,被告却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,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,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。无奈,原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,被告拒不配合,原告遂诉至裕华法院。

案件受理后,裕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。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特殊性,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,而且包含着公司决策权、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权等附加利益,因此,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不仅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,还会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、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。主办人赵美玲拿到卷宗后,非常慎重,认真阅卷,在送达过程中了解到,被告本希望以入股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方式与原告开展合作,但在原告为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后,合作未能成功进行。因此,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费用,十几年以来也没有实际参与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。

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,赵美玲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赵美玲本着有效化解纠纷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,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,并在充分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,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。在赵美玲耐心细致的调解下,最终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,双方共同确认解除2008年8月双方签订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被告将持有的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返还给原告,并配合完成变更登记。至此,一起历时多年、争议较大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圆满解决,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
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涉外涉企案件的妥善处理,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,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。裕华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,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、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,助推打造“来到裕华、万事顺达”的营商环境品牌。

 

来源: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

裕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案件

2023-05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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